金融机构改革要完善公司治理

发布者:刘雨嫣  发布时间:2024-02-02  10次浏览
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30日召开的2024年工作会议明确提出,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,把握好时度效,有计划、分步骤开展工作;与此同时,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常态化机制,落实机构、股东、高管、监管、属地、行业六方责任,推动形成工作合力。

若要保持身强体健,先要防止病从口入,把好“第一道防线”。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,各家金融机构就是“第一道防线”。如何有效监管金融机构?要抓住公司治理这个“牛鼻子”。公司治理是在企业所有权、经营权分离后出现的。由于公司的经营者,即高管层更加熟悉、掌握经营情况,他们与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信息不对称,这也被称为代理成本。公司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管理、控制经营者行为,防止后者中饱私囊、损害股东权益,会制定、形成一套制度规则,这就是公司治理机制。

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具备完备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,以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,“三会一层”各司其职、有效制衡、协调运作。其中,股权结构合理是关键,内部管理有效是基础,董事、监事勤勉履职是保障。

如果公司治理不健全,金融机构容易暗藏两类风险隐患。一是高管谋求个人私利、损害股东利益,驾驶金融机构偏离合规运营的轨道。二是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,把机构异化为自家提款机,违法违规为自己发放关联贷款,最终把金融机构掏空,风险外溢,严重威胁存款安全,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反观此前暴露风险的中小银行,公司治理不健全均为主要病因。

抓好公司治理,要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。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,健全法人治理,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。具体来看,要推进国有企业、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,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的结构中,确保党委发挥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促落实的领导作用。与此同时,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,规范公司治理主体的履职要求,建立相互制衡、运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。

抓好公司治理,要紧盯“关键人”“关键事”“关键行为”。严防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。此前,个别大股东将入股资金拆分、包装成看似与自己无关的“壳子”,违规、超比例持股中小金融机构,导致一股独大,滋生关联交易。为此,要严把股东、高管的准入资格,严查资本金的来源,并通过穿透式监管,看清实际控制人,防止一股独大,严防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。

抓好公司治理,还要提升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。长期以来,个别金融机构的部分董事形同虚设,既不懂事,也不管事,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。当然,受制于公司治理不健全问题,部分有意愿、有能力履职的董事也无法履职,甚至无法获取其所在金融机构的相关经营信息。接下来,要完善董事会结构,让董事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,让独立董事敢于、愿意、能够独立履职,进而形成监督合力。


  来源:中国经济网